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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詞條 | 合同的保全 Preservation of contracts

發(fā)布日期:2022-12-10??來源:民主與法制社??瀏覽次數(shù):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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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文名:合同的保全英文名:Preservation of contracts類別:民法概述合同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應減少而減少或者應增加而未增加從而危害其債權的實現(xiàn),對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一、合同保全的特點(一)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兩種措施都旨在通

中文名:合同的保全

英文名:Preservation of contracts

類別:民法

概述

合同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應減少而減少或者應增加而未增加從而危害其債權的實現(xiàn),對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

一、合同保全的特點

(一)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兩種措施都旨在通過防止債務人財產(chǎn)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財產(chǎn),從而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實施了不當處分其財產(chǎn)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梢姡贤Hc違約責任是不同的。

(二)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的例外。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規(guī)則,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效力,但是代位權或撤銷權的行使,都會對第三人產(chǎn)生效力。

(三)合同保全主要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畢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沒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則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

(一)概念

民法典第535條第1款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边@就規(guī)定了債權人代位權。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已屆清償期

債權合法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的存在。債權確定是指債務人對于債權的存在以及內(nèi)容并沒有異議,或者該債權是已經(jīng)經(jīng)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判所確定的債權。另外,民法典第535條第2款規(guī)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p>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及其從權利

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對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

“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判斷: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第二,債務人構成遲延履行;第三,在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與不能清償自己的債務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民法典第535條第1款規(guī)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代位權的客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

(三)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1.行使方式

根據(jù)民法典第535條第1款的規(guī)定,債權人應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權利。換言之,債權人應當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約定了仲裁管轄,也不能以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債務人的相對人的地位不應受到影響,因此,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不過,在債權人依民法典第536條實施保全行為時,無須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

2.行使范圍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也即以債權人的債權能夠?qū)崿F(xiàn)的范圍為限。一般情況下,如果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是債權人直接受償,則以債務人的債權額和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超越此范圍,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zhí)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chǎn)的,由于債權人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代位權行使的范圍可以適當放寬。

(四)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直接受償效力

民法典第537條前半段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p>

代位權行使的直接受償效力秉持先到先得原則,誰先提起代位權訴訟并經(jīng)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誰就可以直接接受相對人的履行,先實現(xiàn)債權。

2.非優(yōu)先受償效力

民法典第537條后半段規(guī)定:“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zhí)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chǎn)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理?!薄耙勒障嚓P法律的規(guī)定處理”,即否定了保全、執(zhí)行程序和破產(chǎn)程序中代位權行使的優(yōu)先受償效力。此時,代位權行使的直接受償效力不等于優(yōu)先受償效力。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不排除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32條的適用,管理人仍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清償行為。

3.費用負擔

民法典第535條第2款規(guī)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p>

三、債權人的撤銷權

(一)概念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chǎn)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應當在影響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實施前已經(jīng)存在。債權存在前債務人處分的財產(chǎn),本不屬于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

2.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

民法典第538條規(guī)定了債務人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等無償處分財產(chǎn)情形。無償處分財產(chǎn)不限于法條列舉的三種情形。此外,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也屬于撤銷對象。

民法典第539條所列舉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均屬有償行為。此外,“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钡男袨橐矊儆诔蜂N權的對象。其中的擔保,包括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與為他人債務設立擔保物權。

3.債務人實施的財產(chǎn)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

若債務人實施的財產(chǎn)行為未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則無須債權人撤銷權提供救濟。“影響”的判斷標準為,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后,其剩余財產(chǎn)是否足以清償債務。

(三)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撤銷權訴訟

根據(jù)民法典第538條、第539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且以訴訟的方式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行為自由的干預,打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直接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由人民法院對撤銷權的行使予以審查,有利于防止撤銷權的不當行使,并盡快明確法律關系。撤銷權訴訟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為債務人,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2.行使范圍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即以實現(xiàn)債權人債權的范圍為限,目的在于盡可能地減少對交易安全的影響。

3.除斥期間

為保護交易安全、穩(wěn)定既存法律秩序,應對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作出限制。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

1.被撤銷的行為對債務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行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不會發(fā)生權利直接變動的效果。債務人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的行為被撤銷后,債務人的相對人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其擔保人仍對債務人負有擔保責任。債務人無償或者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的行為、高價受讓財產(chǎn)的行為被撤銷后,債務人的相對人所取得的財產(chǎn)自動復歸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債務人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被撤銷后,債務人不再負有擔保責任。債務人已經(jīng)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權人對債務人負有返還義務。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取回的財產(chǎn)屬于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并無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2.費用負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四、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5條至第542條。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馬毓晨 廖衛(wèi)華

總平臺審核編輯:韓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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