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齊眉”這個典故中,孟光所舉的“案”究竟是怎樣一種器物呢?在中國古代,“案”作為器物名可以用來指以下幾種不同的東西:
一是指狹長的桌子或架起來代替桌子用的長木板。如唐代李白《下途歸石門舊物》詩:“羨君素書嘗滿案,含丹照白霞色爛?!爆F(xiàn)代人所說“伏案工作”“拍案而起”中的“案”,就是這個意思。
二是指坐具?!吨芏Y·天官·掌次》:“王大旅上帝,則張氈案?!辟Z公彥疏:“案,謂床也?!薄按病本褪亲摺,F(xiàn)在“案”已沒有這樣的意思。
三是指有短足的托盤?!都本推肪砣骸皺E杅槃案杯閜盌?!鳖亷煿抛ⅲ骸盁o足曰槃,有足曰案,所以陳舉食也。”古代盛食物的托盤主要是木制的,一種是沒有足的,叫“槃”(同“盤”),一種有足的就叫“案”。
“舉案齊眉”中的“案”,指的就是有短足的托盤,而不是桌子或坐具。也正因為現(xiàn)代漢語中,“案”已沒有指托盤的意思了,所以給我們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難。(本文選自《詞誤百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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